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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登记和备案

日期:2023年06月1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养老机构设立登记和备案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二、养老机构设立登记

养老机构举办者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营利性养老机构”,可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也可在民政部门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纳入养老机构统一管理和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三、养老机构分类

养老机构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三类:

1.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其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长者照护之家”“老年公寓”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服务业务”。

2.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是指从事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活动的组织,其名称行业表述可以含有“社区”字样,如“社区养老服务”“社区老年照护服务”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托养、居家照护等社区养老服务业务”。

3.综合养老服务组织。综合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同时从事养老机构业务、社区养老服务等活动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名称行业表述可以更为宽泛,如“养老服务”“为老服务”“老年服务”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机构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托养、居家照护等综合养老服务业务”。

四、养老机构备案

1.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2.各县市民政局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其提早做好备案相关工作。各县市民政局在获知本辖区内企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县市民政局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统一接收并审核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对材料齐全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同时,应告知举办者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的相关材料应及时转交同级养老服务部门存档。

4.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承诺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2)服务场所权属;

(3)养老床位数量;

(4)服务设施面积;

(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咨询途径

0878—3026891,0878-4123341

六、办公地址

楚雄州民政局:楚雄市鹿城东路281号。

禄丰市民政局:禄丰市金山镇世纪大街中段54号。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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