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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日期:2020年03月2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禄丰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许可。

2.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4.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5)床位数在10张以上;(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禄丰县民政局。

四、审批条件

(一)养老机构设立登记批准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养老机构变更登记批准条件: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三)养老机构注销登记批准条件: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禄丰县民政局2楼

地址:禄丰县世纪大街中段

六、申请材料

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1

设立申请书

原件

纸质

2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原件

纸质

3

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4

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原件

纸质

5

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6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7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8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养老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1

养老机构变更申请审批表

原件

纸质

2

修改后的机构章程

原件

纸质

3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纸质

4

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原件

纸质

5

拟变更事项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原件

纸质

6

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养老机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1

养老机构注销许可申请审批表

原件

纸质

2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纸质

3

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4

财务清算报告

原件

纸质

5

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需提供终止服务许可决定书

原件

纸质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八、审批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禄丰县民政局205室

(2)网络提交。无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条件不具备。

(二)受理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三)审批发证

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禄丰县民政局205室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8715096

3.网络咨询。无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或直接到民政局2楼查询养老服务股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办理结果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在到达审批时限后到现场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禄丰县民政局2楼,电话号码:0878-4123341文化路中段;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县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禄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直接到禄丰县民政局205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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