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审批摘要
一、受理范围
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禄丰市城建成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要求管理的城市生活垃圾设施。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设施的;
(2)资料完整、合法,现场踏勘确实需要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设施的,且不对城市
市容环境和城市管理造成影响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设施的,但可以用其他方式可以处置
的;
(2)资料完整、合法,现场踏勘确实需要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设施的,但对城市市
容环境和城市管理造成影响的。
二、办理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征主管部门批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款: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八)擅自占道经营。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新办(首次)准予批准条件:
(1)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设施的;
(2)资料完整、合法,现场踏勘确实需要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设施的,且不对城市
市容环境和城市管理造成影响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设施的,但可以用其他方式可以处置
的;
(2)资料完整、合法,现场踏勘确实需要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设施的,但对城市市
容环境和城市管理造成影响的。
3. 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无。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无。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无。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无。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1.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院内一楼行政审批室。2.禄丰市政务服务中心23号窗口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1路、2路、3路、7路、9路至恐龙池站下车移动营业大厅对面。
六、申请材料
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电子文件 |
份数 |
备注 |
1 |
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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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个人)申请报告一份(拆迁还建方案;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他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拟新建设施设计图;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不能异地重建的,提交与环卫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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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代码机构证、法人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个人的,持有效身份证或辖区居委会证明 |
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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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及城市规划的,需持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 |
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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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建设工程施工负责人有效身份证等复印件一份及电话号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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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1.组织: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依据职能职责进行现场勘查。2.审核: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5个工作日内对勘查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发证: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审批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1.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院内一楼行政审批室。2.禄丰市政务服务中心23号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http://zwfw.yn.gov.cn/cxlf/home—“网上办事”—“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审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节假日正常休息),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单位或个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依据职能职责完成现场勘查、审核。现场勘查时间和申请单位(或个人)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
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勘查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颁发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审批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1.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院内一楼行政审批室。2.禄丰市政务服务中心23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4126299,监督电话:0878-4127268
3.网络咨询。: http://zwfw.yn.gov.cn/cxlf/home—“网上办事”—“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审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http://zwfw.yn.gov.cn/cxlf/home—“网上办事”—“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审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或0878-4126299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城市户外广告审批许可证,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网站 “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1.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院内一楼行政审批室。2.禄丰市政务服务中心23号窗口
电话投诉:0878-4127268或0878-4837515
网上投诉:http://zwfw.yn.gov.cn/cxlf/home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32号;邮政编码:6512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禄丰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下载(禄丰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审批部门——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审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或者到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院内一楼行政审批室、禄丰市政务服务中心23号窗口直接领取。
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审批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