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中村乡人民政府 |
行政许可 |
村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审批 |
无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建住宅,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施工条件说明、宅院总平面图纸或者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图纸,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初审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初审不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县政府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初审通过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审决定的; 3.增设、变更初审程序或条件的; 4.在初审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初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中村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4731101); 2.纪检监察投诉:中村乡纪委(电话:0878-4731600);3. 信函投诉:禄丰市中村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51223。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