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杭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的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24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5日(最长10日)内向你(单位)颁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2023年4月24日(签章)
上一条: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行政许可公开信息(一平浪镇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建设项目) 下一条:登记通知书(楚禄)登字〔2023〕第1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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