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截至2025年7月30日,我市辖区内7户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出许可有效期经营,且未办理延续手续,具体业户如下:
1.禄丰龙艳经贸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5月28日止;
2.禄丰煜昌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5月28日止;
3.禄丰鑫和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5日止;
4.楚雄三吉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9月9日止;
5.禄丰易捷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9月18日止;
6.西双版纳国大渣土挖运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3月12日止;
7.云南润众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7月28日止。
被许可人请于本公告挂网公示之日起15日内(2025年8月8日至8月22日止)办理延期手续,公告期满不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的,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禄丰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