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和林草罚决〔2026〕01099号
行政执法相对单位:禄丰鑫宇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1. 限期(12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 处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罚款8805㎡×10元/㎡×2倍=176100元整 (大写:壹拾柒万陆仟壹佰元整)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和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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