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和林草罚决〔2026〕01012号
行政执法相对单位:禄丰和平天元盛邦养殖场
案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1. 限期2027年7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 处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罚款1496㎡×10元/㎡×1倍=14960元整 (大写:壹万肆仟玖佰陆拾元)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和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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