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发改字〔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禄丰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改革调整方案》已经听证会通过,并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禄丰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月13日
禄丰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改革调整方案
为创建“美丽县城”、“国家卫生城市”,推进城区“美化、洁化、绿化、亮化、序化”,实现城市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将禄丰市区打造成为生态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生态优美、宜居宜业的最“美丽城市”。体现“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提高广大市民的环境保护和卫生意识,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中共楚雄州委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楚发〔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规范垃圾收费的类型及标准,我市对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进行了核算,制定禄丰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改革调整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生活垃圾处理主体基本情况
禄丰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站始建于1980年,隶属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编制21人,现有正式在职职工15人,退休职工18人。职工工资及正常办公经费由市财政供养,材料、燃油、垃圾填埋处理等开支靠财政拨付和收取各单位、经营户的垃圾清运费来维持。根据工作实际主要开展生活垃圾的清运、垃圾填埋、垃圾清运费收取和第三方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管护保洁、垃圾渗滤液处理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卫站配备垃圾车47辆。负责监管街道清扫保洁面积126.07万平方米,免费公厕38座、安全隔离护栏清洗6000米、果皮箱3600余只。生活垃圾填埋场日处理填埋垃圾94吨。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禄丰市市区现每天打扫2次、全天保洁,需及时清除路边及街道杂草、保持路面整洁,市区生活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
1、禄丰市生活垃圾产生量
2019年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日产达到94吨/日。按禄丰市市区常住人口7.6万人计,人均垃圾日产量1.24kg/人•天。
2、劳务外包情况
禄丰市市区清扫保洁工作于2012年12月通过市场化运作由保洁公司管理运营,2018年4月由北控公司管理,渗滤液处理站于2019年5月投建,目前由市城管局自行管理,公厕管理于2014年1月通过市场化运作由保洁公司维护管理。
3、填埋场项目建设情况
垃圾处理场属十一五规划项目,自2004年3月省发改委批复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经省环保局、省建设厅批复,在2009年10月完成了施工图设计、地质勘察、土地勘测定界、审查、土地租用等前期工作。于2010年8月按建设程序开工投建,进场道路及场地平整工程、土建及防渗工程于2011年11月底完工。2012年4月正试投入使用,设计使用年限15(2012至2027)年。建设规模为日处理垃圾80吨以上,填埋场总库容51.66万立方米,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工艺、填埋最大标高1770米。垃圾处理场选址于距市区约10公里的李本田山谷中,地属:禄丰市金山镇北厂社区庄科村小组集体林地,产权单位属禄丰市人民政府,运营单位为: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运营模式为政府投资,建设单位为禄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占地面积8.67公顷。建设总投资3134.34万元,目前垃圾处理方式采用以填埋为主的综合处理。
4、渗滤液处理工程
渗滤液处理站建设采用两级DTRO渗滤液50T/D处理设备,于2018年12月招标采购结束,设备采购4468980元,附属设施工程200000元,总投资4668980元。
渗滤液处理站建设进展时段:2019年4月1日场地硬化工程结束,4月10日50KV变压器线路安装工程结束,4月12日渗滤液处理设备进场,5月完成调试后投入运营,现渗滤液处理站处于正常运营。
(三)现行收费标准及近年经营情况
禄丰市现行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原州物价局州价复〔1994〕09号批文,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单位自购垃圾桶2.00元/日.只,环卫部门提供垃圾桶2.8元/日.只,市场流动摊点0.5元/日,水果蔬菜批发零售门市3元/日,台球室、电子游戏室、理发室、茶室、歌厅、诊所0.5元/日,其它商品销售门市0.3元/日。
因文件批准时间过早已不适应禄丰市垃圾处理现状,近年实际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未严格按上述标准执行,部分费用标准靠环卫站与收费对象协商。
近3年收取的垃圾清运费分别为2017年收取垃圾清运费181.02万元,2018年收取176.61万元,2019年收取210.82万元,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目前,收入与成本费用已严重倒挂。市环卫站运行经费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收费为辅,没有体现“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
二、改革调整的必要性
(一)改革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维持正常运营,加快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随着禄丰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量的急剧增加,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加,加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物价水平普遍上涨,垃圾处理成本不断上升,特别是垃圾处理成本中的人工费、车辆维修费、水电费等各项费用也随之大幅度上升。环卫站营运以来,收费远远低于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主要靠政府大量投入才能维持运营。
(二)改革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满足禄丰市城市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
通过规范垃圾收费的类型及标准,可以缓解环卫部门经营困境,同时可提高和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禄丰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改革调整的理由
(一)收费分类不合理
原来设置的收费只是清运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分类太过简单,执行时间过长,而且不包括生活垃圾处理环节。随着禄丰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的扩大,已不能体现“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
(二)生活垃圾处理量增加
随着我市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产、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和城市建设不断扩大,近年生活垃圾处理量的急剧增加,市政府和环卫站不得不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应对生活垃圾量的变化。
(三)现行收费标准明显偏低
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环卫站每年的垃圾费收入至少应能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但环卫站近3年收取的垃圾清运费分别为181.62万元、176.61万元、210.82万元,远低于测算的总成本费用338.85万元,按现行收费标准收费明显过低。
(四)收费标准低致投入低形成恶性循环,生活垃圾处理无法达到国家标准
现行收费标准于1994年制定,标准低、年限长,原有的处理技术已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严重影响了生活垃圾的标准化处理。现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正常运作主要依靠市财政专项拨款,没有达到收支平衡的基本要求,更没有体现“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
因人力不足,环卫站现阶段大量工作已通过市场化运作由第三方负责维护及管理。但因为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低、政府投入有限,导致环卫站无法完全按照国家标准来处理垃圾,灭蝇、除臭等均无法做到位,同时环卫站能预算给第三方运行公司的经费只能按人工清扫测算,无法完全实现机械化清扫,出现清扫效果差的情况。
(五)提高全民环境卫生意识。
垃圾处理收费涉及千家万户,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将使居民及单位充分认识到他们产生的垃圾需要经过无害化处理才能避免对环境的污染,这种排污行为也是一种消费,交纳垃圾处理费是他们对社会应当承担的义务,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改善人居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这将从根本上提高全民环境卫生意识,使他们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将有利于提高全民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同时,有利于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体现社会公平,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因此,垃圾产生者应为垃圾无害化处理承担责任和支付费用,体现了社会公平。
四、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
(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8〕814号);
(四)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文件的通知》(云价成本〔2018〕99号);
(五)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9〕100号);
(六)《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收费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09〕2506号);
(七)《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楚政通〔2008〕77号);
(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8〕186号);
(九)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十)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云发改投资〔2008〕1320号);
(十一)《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楚发〔2019〕1号);
(十二)《楚雄州发改委转发云南省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收费改革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楚发改价格〔2010〕3号)。
五、成本监审情况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规定,州发展和改革委对禄丰市环境卫生管理站开展了经营成本监审,经审核,禄丰市城市生活垃圾年处理量31134吨,总处理成本费用338.85万元,单位处理定价成本为108.83元/吨。
六、拟调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是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
我市依据原州物价局州价复〔1994〕09号批文执行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及标准,此标准沿用了26年,已经不适合我市环卫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禄丰市市区实际垃圾清理、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规定,结合周边县市标准,禄丰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拟调整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按调整后的标准测算,预计征收率为100%,我市每年可收取垃圾处理费约335.84万元。其中:①10157户居民住户(其中廉租房及公租房约2426户),按照每户每月8元(廉租房及公租房每户每月4元)征收,全年可收取85.86万元;②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4547人,按照每人每月4元征收,全年可收取21.83万元;③餐饮、副食加工及其他加工业766户,按30㎡/户估计,适用50元/月的标准,全年可收取45.96万元;④住宿业床位3083个,按每个床位5平方米、2元/月的标准估算能收取9.25万元;⑤医院床位681个,按照每床每月2元征收,收取1.63万元;⑥商铺2279户、集贸市场28840㎡及流动摊点等收取171.31万元。我市经监审过的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成本为108.83元/吨,每年需要的垃圾处理费用为338.85万元,按收费标准到位、征收率100%计算,实际收费总额占项目运行总成本费用的99.11%,运行费用的不足部分需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七、调整收费后的影响分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卫生环境在城市社会化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二十六年前的收费标准,大大低于运行成本,与现在垃圾处理的需求形成了矛盾。既不利于实现城市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也与垃圾处理行业市场化、产业化的改革方向不相符。二十多年来的经济巨大变化,各种成本的大幅提高,适当调整标准是社会对环境卫生优质服务的需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我市城市化和现代化发展战略的实施。
垃圾处理费取之于民又用之于民,有了充足资金更能保证优质的服务,创建宜居的城市环境,创建“美丽县城”、“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以来,在垃圾集中整治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加了运行成本。因此适当提高标准不会影响居民生活,更应是对高品质生活的前提保障。
城乡一体化的推进,需要环卫有更大的资金投入。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建以及城乡一体化的推进,道路数量扩增迅速,环卫工人所需数量也相应急剧增长,环卫事业发展资金缺口越来越大。同时此次收费标准调整后,仅与州内周边县市已执行的水平相当。
(一)对城市居民的影响
据禄丰市统计资料显示,2019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8464元,调价后以三口之家为例,每月垃圾处理费支出8元,仅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0.25%,拟定收费标准后增加的支出不会影响其正常生活,对其没有太大的影响。
(二)对困难群体的影响
我市的困难群体按政策享受困难生活补助,经测算,每户家庭每月交纳垃圾处理费4元(减半征收),全年为:4元/月.户×12月/年=48元/户.年。2019年禄丰市城市人口人均领取低保金为4800元/年(丧失劳动力和精神病人),按每户3人有收入计算,垃圾处理服务费及收费标准的每户征收额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48元/户.年÷3人/户÷4800元/人.年=0.33%,对困难群体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三)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收管理较为复杂。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在征收费用时,提倡按人头收取,以便做到合理负担、相对公平。对于确实无法按人头收费的单位按经营面积或产生垃圾量核定收费标准,如经营20㎡以下的餐馆每月仅征收30.00元,经营100㎡的餐馆每月征收90.00元,尚不会对这些行业造成过重负担而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综上所述,调价的实施不会给居民户及经营者生活带来太大的经济压力,反而更可能促使人们增强环保意识,为最终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起到促进作用。
因此,为切实加快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为环卫事业市场化运作和健康发展奠定基础,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工作势在必行。
八、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禄丰市环境卫生管理站向小区业主(或小区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公司(或小区业主委员会)代收垃圾清运费的应当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由双方协商。
(二)困难群体实行减免政策
1.对无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收入、无法定赡养人(三项应同时具备)的三无市区居民、低保户、烈属、抚恤对象、伤残军人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免收垃圾处理费。
2.对市区失地农民、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减半收取。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定实施后,制定出台《禄丰市城市垃圾收费管理办法》、《禄丰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收取办法》,使禄丰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做到有法可依。
(四)建立和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及财政补偿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垃圾处理行业,逐步推行垃圾处理产业化,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市级财政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九、执行时间
本改革调整方案从2022年2月1日起执行。
禄丰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表
序号 |
收费项目及对象 |
计量单位 |
说 明 |
收费标准(元) |
备 注 |
一 |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 |
|
|
|
|
1 |
居民户(含社区、小区、单位住宿区、暂住户) |
元/户.月 |
|
8.00 |
|
元/户.月 |
失业人员、抚恤对象、再就业援助对象、享受低保人员 |
4.00 |
|
2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 |
元/人.月 |
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含临时工或驻地人员) |
4.00 |
|
二 |
生产、经营垃圾处理服务费 |
|
|
|
|
1 |
餐饮、副食加工及其它加工业 |
元/月 |
20㎡以下 |
30.00 |
超过120㎡以上,每增加20㎡每月加收15元,以此类推。 |
元/月 |
21㎡至50㎡ |
50.00 |
元/月 |
51㎡至100㎡ |
70.00 |
元/月 |
101㎡至120㎡ |
90.00 |
2 |
休闲娱乐业(歌舞厅、桌球、棋牌室、酒水吧、茶室、网吧、游戏室、室内游乐园、游乐场等 |
元/月 |
20㎡以下 |
20.00 |
超过200㎡以上,每增加20㎡每月增收10.00元,以此类推。 |
21㎡至50㎡ |
30.00 |
元/月 |
51㎡至100㎡ |
50.00 |
元/月 |
101㎡至120㎡ |
60.00 |
元/月 |
120㎡至200㎡ |
80.00 |
3 |
住宿业(酒店、宾馆、旅社、招待所) |
元/床.月 |
酒店(三星以上,不含三星) |
6.00 |
酒店内KTV、茶室按娱乐业的标准、餐饮部按饮食业标准另行计收。 |
酒店(三星以下,含三星) |
4.00 |
非星级酒店、招待所、客栈 |
2.00 |
4 |
医院、诊所、学校 |
元/床.月 |
医院按床位 |
3.00 |
医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含临时工)产生的办公垃圾按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标准收取;医院食堂按饮食业标准计收;医疗废弃物处理费另行收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费,列入正常经费支出。 |
元/㎡.月 |
普通诊所按经营面积 |
2.00 |
元/师(生).月 |
学校按在校师生数 |
1.00 |
5 |
按摩、美容美发、停车场、洗车场、车站、加油站 |
元/㎡.月 |
理发、美容美发 |
3.00 |
|
元/㎡.月 |
停车场、洗车场、修理厂 |
2.00 |
元/月.辆 |
客运站班车、出租车、公交车其他在市城区营运的车辆 |
大车5.00,小车3.00 |
6 |
批发、零售业、其他服务业(服装、副食、百货、修理、药品、金融、保险、邮政、通讯营业厅、洗衣店、沐浴场所等)固定门店 |
元/月 |
20㎡以下 |
20.00 |
200㎡以上,每增加20㎡每月增收10.00元,以此类推。 |
元/月 |
21㎡至50㎡ |
30.00 |
元/月 |
51㎡至100㎡ |
50.00 |
元/月 |
101㎡至120㎡ |
60.00 |
元/月 |
120㎡至200㎡ |
80.00 |
7 |
室外临时摊点 |
元/日 |
水果、饮食摊点 |
5.00至10.00 |
水果蔬菜批发大车20元;小车10元 |
元/日 |
其他摊点 |
3.00 |
8 |
集贸市场 |
元/㎡.月 |
|
2.00 |
按实际占地面积计收,市场内商铺按经营类型另行计收。 |
9 |
单位(个人)临时委托清运处理垃圾或化粪池粪便按量计价 |
元/吨 |
垃圾 |
110.00 |
|
元/吨 |
粪便 |
250.00 |
如需人工自行协商人工工资。 |
10 |
建筑施工工地人员生活垃圾处理费 |
元/人.月 |
|
4.00 |
按施工人数计收,由施工单位缴纳。 |
11 |
废品收购点 |
元/㎡.月 |
50㎡以下 |
2.00 |
按经营面积计收 |
50㎡以上 |
1.50 |
按经营面积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