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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费优惠政策

日期:2025年11月1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优惠内容】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规〔2023〕21号 )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申报之前,需先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脱贫人口除外),由人社部门审核后发给证明,在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相应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关栏次(减税项目增行选择相应减免性质代码)。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申报之前,需先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脱贫人口除外),由人社部门审核后发给证明,然后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主表免税销售额栏次,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减税项目。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2.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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