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适用对象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二、缓缴期限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一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5月一2023年4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一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缓缴申请流程
缓缴社会保险坚持自愿、依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出具困难企业证明或书面承诺,并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直接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
四、参保人员权益保障
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不影响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足额补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