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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黑井古镇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游客接待中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23年04月03日   作者:   来源:市政府办    点击:[]

禄丰市黑井古镇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游客接待中心建设项目位于禄丰市境内,为禄丰黑井古镇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子项目。该项目位于黑井主城区东北方向的复隆村,距离集镇区1.5公里,距离黑井火车站4.7公里,新建游客服务中心规划用地面积26008平方米,建设用地22648.53平方米。为认真做好禄丰市黑井古镇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游客接待中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及时为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并妥善安置好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0〕203号)

(三)《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

(四)《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楚雄东南绕城等7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21〕47号)

二、征地拆迁原则

禄丰市黑井古镇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游客接待中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维护群众利益为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统一征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周密化安排、精细化操作、程序化推进、快捷化运作、无障碍化施工。实现依法管理、阳光操作,以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和顾大局、促发展、创和谐的思想作风,确保禄丰市黑井古镇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游客接待中心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禄丰市黑井古镇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游客接待中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禄丰市黑井古镇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游客接待中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征地拆迁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成立新建游客接待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及相应工作专班。

(一)市指挥部工作专班

组 长:高 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 健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许兴国 黑井镇人民政府镇长

曹向鸿 宏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成 员:马海东 黑井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尹世飞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孙 玉 宏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禄丰供电局、中国电信禄丰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禄丰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禄丰分公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用地报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施工环境保障等工作。

(二)工作专班

组 长:马海东 黑井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副组长:尹世飞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孙 玉 宏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成 员:工作人员从黑井镇、市文化和旅游局、宏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抽调。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禄丰市黑井古镇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游客接待中心建设项目黑井镇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施工环境保障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四、方法步骤

征地报批前要严格按照“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的程序开展征地工作,不得减化程序,违规实施征地行为。

(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和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在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作物和树木、抢建地上附着物(含建筑、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市指挥部、乡镇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把项目建设的重大意义以及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每个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群众真心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定桩放线。市指挥部组织乡镇协调办、建设单位及被征地单位代表共同到现场,由建设单位按照用地界线负责放线、埋桩、拉沟;沿线村组负责维护边桩和边沟。征地界线经建设单位核对无误后,出具书面通知,市指挥部和乡镇协调办根据通知开始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

(三)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市指挥部组织建设单位、乡镇、村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调查成果需包含调查表、实地调查照片、图件等。一是现场指定拟征土地权属界线和认定地类,制作征地平面图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统计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征地地类与规划图纸不符的,按现状地类统计,征收范围内的公路、河流及其他国有土地等不计入乡镇或村级的征收面积。二是对征地红线内青苗的数量、种类、面积进行登记确认,对坟墓、零星果木及建(构)筑物等进行清点、登记确认,并用红漆标注。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在村公示栏发布,具体步骤参照《云南省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实施方案(试行)》。

(四)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项目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具体步骤参照《云南省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五)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措施办法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六)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组织听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公告期满后,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的,应在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无需听证回执书(含相关村民代表签字)。

(七)办理补偿登记。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办理补偿登记;并填写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登记表、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青苗补偿登记表等有关表格。

(八)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申请土地征收时如实说明。

(九)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十)兑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征收土地获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市人民政府根据补偿协议约定及时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兑付到被征迁单位或个人,征地拆迁费用不得用于支付与征地拆迁无关的费用。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费用采取逐级审查、逐级拨付、市级报账,由黑井镇专户(专账)管理、统一核算,严禁将资金拨付到其他任何账户,并由市指挥部对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征地补偿费原则上只兑付到村民小组,在项目建设动工之前并经认可后7个工作日拨付;零星树木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非住宅零星拆迁补偿费在协议签订完成并提供用地后一次性兑清。

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园林果木补偿费)

1. 黑井镇复隆村村委会为禄丰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三类区片范围;区片综合地价46000元/亩,综合调整系数后,各种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为:

(1)水田63020元/亩;

(2)水浇地63020元/亩

(3)旱地46000元/亩;

(4)园地46000元/亩;

(5)林地17480元/亩;

(6)草地17480元/亩;

(7)集体建设用地46000元/亩;

(8)未利用地13800元/亩。

在禄丰市黑井古镇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游客接待中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中若涉及相邻乡镇或村委会的,按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标准执行。

2. 国有老公路、河道用地不予补偿。

3. 国有建设用地采取评估作价的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二)电力线路迁改电杆、塔基占地补偿标准(参照滇中引水工程补偿标准)

1. 塔基占地补偿标准:水田130.5元/平方米、旱地90元/平方米、园地90元/平方米、林地40.5元/平方米。

2. 电杆(基)占地补偿标准:水田500元/基、旱地300元/基、园地300元/基、林地200元/基。

(三)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清(拆)除补偿标准

1. 钢混结构住房1600元/平方米;

2. 砖砼一类住房(内有装饰、外贴瓷砖)1500元/平方米、砖砼二类住房1350元/平方米;

3. 砖木结构一类住房(内装饰、外粉刷)13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类住房1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含土、砖混合)三类住房700元—1050元/平方米;

4. 土木结构住房1050元/平方米;

5. 石木结构住房(条石墙青瓦)1500元—2000元/平方米;

6. 砖围墙(含石脚)600元/立方米;

7. 块石浆砌体370元/立方米;

8. 水泥地坪(厚度10厘米以下含10厘米)90元/平方米、水泥地坪(厚度10厘米以上)115元/平方米;

9. 土地坪43元/平方米;

10. 响石挡墙150元/立方米;

11. 架空通信、网络光缆(含杆)55000元/公里;

12. 地埋通信光缆160000元/公里;

13. 电视主干线(含杆)14300元/公里;

14. 镀锌铁线(电力或通信)17200元/公里;

15. 不锈钢水塔:容量0.5吨的720元/个、容量1吨的1000元/个、容量2吨的1430元/个;

16. 金属网围栏(含桩):水泥桩铁丝网围栏30元—70元/米,铁管金属网围栏40元—80元/米;

17. 零星输水管道及水利设施;

(1)铸铁管:直径3寸21元/米,直径4寸29元/米,直径5寸36元/米;

(2)镀锌金属管:直径15毫米17元/米,直径20毫米21元/米,直径25毫米26元/米,直径32毫米36元/米;

(3)预制混凝土管:直径300毫米43元/米,直径400毫米71元/米,直径500毫米86元/米,直径600毫米100元/米,直径700毫米114元/米,直径800毫米129元/米;

(4)PVC管:直径50毫米14元/米,直径60毫米21元/米,直径70毫米27元/米,直径80毫米31元/米,直径90毫米39元/米,直径100毫米43元/米,直径110毫米49元/米,直径120毫米53元/米;

(5)PE管:直径20毫米7元/米,直径25毫米10元/米,直径32毫米14元/米,直径40毫米19元/米,直径50毫米26元/米;

(6)其他塑料管:直径30毫米5元/米,直径40毫米6元/米,直径50毫米7元/米,直径60毫米9元/米;

(7)农用沟渠:砖砌体沟渠、混凝土沟渠、拦河坝,按当地新建造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18. 广告牌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19. 通信传输线路:属于复挂(复埋)的,具体补偿费用由市指挥部根据复挂数量与产权单位协商后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总费用不得超过主线的80%。军事光缆、油气管、输水管道等不可预计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市指挥部与产权单位制定迁改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 电力线路:电力线路原则上由电力线路产权单位组织实施迁改。迁改方案由电力线路产权单位按照“占杆还杆,占塔还塔”的原则和标准制定,连同迁改工程设计和预算一并报市指挥部,经审定通过后,由市指挥部与产权单位签订迁改协议,并按照迁改协议和迁改工程进度分批拨付迁改费用。产权单位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迁改。

(四)青苗补偿标准

1. 蔬菜:2150元/亩;

2. 水田:大春1600元/亩,小春960元/亩;

3. 旱地:大春1070元/亩,小春850元/亩;

4. 果园:幼苗期2150元/亩,未挂果(成活一年以上)4250元/亩,已挂果6370元/亩,盛果期8490元/亩;其中:葡萄园当年规范化定植完全成活的5000元/亩,规范化定植成活两年以下的8000元/亩,有收益两至三年的16000元/亩,盛产期的20000元/亩—30000元/亩;

5. 多年生及水生农作物青苗

(1)山药:2150元—12740元/亩(视生长期确定);

(2)鱼腥草:2150元—10620元/亩(视生长期确定);

(3)莲藕、茨菇、荸荠:6370元/亩;

6. 苗圃地。苗木补偿:苗木高度1米以下,密度200株以上的2500元/亩;苗木高度1米以上,2米以下,密度200株以上的3500元/亩;苗木高度2米以上,密度200株以上的4500元/亩。

(五)零星果树及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1. 零星树木:树苗胸径2厘米以下的2元/棵,胸径2厘米—5厘米以下的7元/棵,胸径5厘米—10厘米以下的17元/棵,胸径10厘米—20厘米以下的32元/棵,胸径20厘米以上的48元/棵。

2. 芭蕉树、香蕉树:幼树7元/棵,未挂果幼树16元/棵,初挂果树32元/棵,盛果期果树85元/棵。

3. 水果果树

(1)果树苗(当年栽植成活)4元/棵;

(2)未挂果果树:胸径5厘米以下的6元/棵,胸径5厘米至10厘米以下的21元/棵,胸径10厘米以上的40元/棵。

(3)挂果果树:胸径5厘米以下的42元/棵,胸径5厘米至10厘米以下的85元/棵,胸径10厘米至20厘米以下的212元/棵,胸径20厘米以上的318元/棵。

4. 小枣、石榴

(1)未挂果果树:主干径2厘米以下的20元/棵,主干径2厘米—5厘米(含5厘米)的40元/棵,主干径5厘米以上的80元/棵;

(2)挂果果树:主干径2厘米以下的60元/棵,主干径2厘米—5厘米(含5厘米)的140元/棵,主干径5厘米—10厘米(含10厘米)的200元/棵,主干径10厘米—20厘米(含20厘米)的280元/棵,主干径20厘米以上的380元/棵。

5. 香椿、香樟、朴树、棕树、叶子花等:苗8元/棵,胸径20厘米以下的80元/棵,胸径20厘米—30厘米以下的100元/棵,胸径30厘米以上的200元/棵。

自然生长的乔木、灌木、杂木树不予补偿。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后进行抢种、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上述未列入的品种,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补偿标准中相似或相近的种类、类别提出补偿标准,报市指挥部逐级批准后补偿。

(六)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及要求

1. 临时用地应本着从严控制面积,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安排。经市指挥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联合踏勘同意后,由用地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市自然资源局或市林草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提供用地,土地权属不变。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用地单位应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2. 临时用地补偿按照水田3000元/亩/年,旱地2000元/亩/年,其他地类1000元/亩/年给予补偿,地上青苗和零星果木补偿参照上述补偿标准执行。

3. 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使用临时用地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缴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期满前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将土地交还给土地所有权单位和使用权人管理使用,同时按照规定程序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不能复垦的耕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工程项目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同时临时用地单位还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用地单位不缴纳土地复垦费用的,不得提供临时用地;用地单位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土地验收不合格的,由市指挥部、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督促用地单位组织落实土地复垦义务。

六、有关要求

(一)市自然资源局、黑井镇要严格履行征地职责,做好征地拆迁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权益,同时,要严格控制征地拆迁规模,严格按照项目用地范围进行征地,原则上不得超出用地范围征地,确需征地的,必须经建设单位和市指挥部认可。

(二)超出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属于设计变更、新增补征用地等项目业主方原因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落实费用后,提出用地申请,市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协调提供用地。

(三)征地拆迁费用按照要求逐级建立专账(专户)进行管理,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克扣、拖欠、挪用、贪污补偿资金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工程建设项目永久性土地、林地报批所涉及的建设项目踏勘选址论证报告、土地勘测定界、林勘报告、地灾评估报告、矿产压覆报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等专项报告编制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费、永久用地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报批费用计入征地拆迁总费用列支。

(五)项目建设中,损毁沟、桥、路、涵等设施和沿线群众建(构)筑物的,由施工单位及时恢复处理,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超占、压埋、毁坏土地,造成超占、压埋、毁坏土地的必须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多拆建(构)筑物、多迁改设施所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市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八)由于工程建设造成水利设施确实无法恢复,导致耕地水改旱的,由市指挥部、建设单位共同认定后,按照地类补偿标准的差额给予补偿。因施工单位工程措施处理不到位造成水改旱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九)正线范围内的机耕道、人行通道、公共沟渠、河流等若还需另行征地恢复的,一律不予补偿,恢复还建所需的土地补偿费用在征迁费中列支。

(十)沟、桥、路、涵改移、还建所使用的土地,由施工单位牵头,会同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协调办、市指挥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方现场勘查,共同确定恢复方案,报设计单位审核后交由地方政府开展征地工作;市指挥部和乡(镇)协调办在签订征地协议时,要与项目正线征地协议作区分,细化地类分类面积并收集好相关影像资料存查;土地征收所需的资金,纳入项目征地拆迁总费用列支,同时,在账务处理时要明细具体项目并注明原因。

(十一)有关部门要对因项目建设受到影响和损坏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设施及时指导并提出修复意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修复意见,尽快组织修复,确保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实施中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迁改费用由产权单位或地方政府承担。

(十二)按照全州殡葬改革管理要求,涉及迁移的坟墓(回族坟墓除外),由乡镇自行统筹,妥善安置在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的公墓区范围内。如遇迁移数量较多的,按迁移数量酌情补助公墓建设配套费用,由市指挥部现场踏勘形成补助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关费用在征地拆迁资金中列支。

(十三)因工程正线建设需要,所设置的进场道路、施工便道、取弃土场、驻地、拌合站、钢筋加工棚等临时用地,以及项目推进中可能发生的其它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牵头选址,市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踏勘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申报审批,市指挥部和乡(镇)协调办负责协调村小组签订用地协议并负责施工环境保障工作;设计外林地及临时用地报批所涉及的临时用地补偿费、专项报告编制费(林勘费用、土地勘测定界费、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费等)、建(构)筑物拆迁费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所有费用由建设单位(项目公司)、施工单位承担。

(十四)施工单位建设施工便道利用原乡、村、组道路的,其土地不予补偿;需要加宽改造的,其加宽部分土地按永久性标准一次性补偿,列入乡村道路建设用地处理;使用既有道路的,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养护,施工结束后按不低于原标准修复还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临时施工进场道路、施工便道,地方政府拟规划为农村道路、生产路、田间道路保留使用的,在使用前,由涉及的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市指挥部与项目用地单位共同协调解决,本着互利共赢、合法、合规的原则使用土地。

(十五)征地过程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为了不影响施工用地,在土地权属未明确之前,由市指挥部和用地单位记录清楚被征土地(被租用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并由权属争议方共同签字认定,先行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待后解决。

(十六)严禁项目部和施工单位私下与村组协议用地,一经发现,按照违法用地处罚。所有参加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不得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有发现,一经查实,除由参与人员弥补多出的补偿差价以外,还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追责,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因工作推诿敷衍、相互扯皮、措施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征地拆迁,没有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影响项目推进的,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并限期整改;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截留、拖欠和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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