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镇、一平浪镇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禄丰市响水河水库工程项目建设征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第31次会议和二届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禄丰市响水河水库工程项目建设征地工作实施方案
禄丰市响水河水库工程项目建设是我市重点水源工程,工程设计坝高81米,总库容899万立方米,设计年可供水量1483.9万立方米。工程建成后,主要解决禄丰城市供水和彩云镇、一平浪2个乡镇7个村委会的生活用水、农业灌溉用水、工业用水。为认真做好响水河水库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禄丰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原则
征地拆迁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征迁补偿标准、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现依法管理、统一标准、阳光操作,确保响水河水库工程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征地拆迁机构
为确保响水河水库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委、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禄丰市响水河工程建设管理局,管理局下设征地拆迁工作组具体负责办理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调和施工保障工作。
三、项目用地补偿范围
项目用地征地补偿范围:以农用地征转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四至为准。
四、组织实施和方法步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响水河水库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工程管理局和金山镇人民政府、一平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和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在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经济作物、抢建地上附着物(含建筑、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响水河工程建设管理局征地拆迁工作组、涉及乡镇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把响水河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的重大意义以及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每个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群众真心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定桩放线。由金山镇人民政府、一平浪镇涉及被征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及村民代表共同到现场,由建设单位按照用地界线负责放样、埋桩、拉沟;沿线村组负责维护边桩和边沟。征地界线经建设单位核对无误后,出具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管理局征地拆迁工作组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通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
(三)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程建设管理局征地拆迁工作组组织乡镇、村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房屋、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调查成果需包含调查表、实地调查照片、图件等。一是现场指定拟征土地权属界线和认定地类,制作征地平面图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统计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征地地类与规划图纸不符的,按现状地类统计,征收范围内的公路、河流及其他国有土地等不计入乡镇或村级的征收面积。二是对征地红线内青苗的数量、种类、面积进行登记确认,对坟墓、零星果木及建(构)筑物等进行清点、登记确认。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在村公示栏发布,具体步骤参照《云南省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实施方案(试行)》。
(四)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项目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具体步骤参照《云南省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五)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措施办法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六)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组织听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公告期满后,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的,应在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无需听证回执书(含相关村民代表签字)。
(七)办理补偿登记。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办理补偿登记;并填写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登记表、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青苗补偿登记表等有关表格。
(八)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申请土地征收时如实说明。
(九)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十)兑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征收土地获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市人民政府根据补偿协议约定及时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兑付到被征迁单位或个人,征地拆迁费用不得用于支付与征地拆迁无关的费用。
(十一)建(构)筑物拆除。由工程建设管理局或乡镇人民政府通知被征地和拆迁单位及个人及时自行铲除青苗、拆除建筑物,提供施工用地。
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修正版);
7.《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8.《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328号);
10.《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
1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
12.《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1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云建科〔2021〕15号);
1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
15.《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0〕203号)。
(二)永久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比例为40%、安置补助费比例为60%)
1.耕地(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水田 65760元/亩
(2)水浇地 65760元/亩
(3)旱地 48000元/亩
2.园地 48000元/亩
3.林地、林木补偿标准(包括林地、林木补偿及安置补助费)
18000元/亩
4.宅基地、坝塘、农村道路、沟渠按照修建前原地类标准补偿。
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1.蔬菜:3000元/亩;
2.水田:大春1500元/亩,小春900元/亩;
3.旱地:大春1000元/亩,小春800元/亩;
4.大棚西瓜:2500元/亩;
5.丰收瓜(每棚占地10平方米以上)50元/棚,无架的按照常规蔬菜青苗补偿;
6.桑园:成活一年以内5000元/亩,一年以上两年以内10000元/亩,两年以上15000元/亩。
(二)果树及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1.果树
(1)果树苗(当年栽植成活)4元/棵。
(2)未挂果果树:胸径2公分以下(含2公分)的20-30元/棵(即水果20元/棵、干果3 0元/棵),胸径3—5公分(含5公分)的40—60元/棵(即水果40元/棵、干果60元/棵),胸径5-10公分以上(含10公分)的80-100元/棵(即水果80元/棵、干果100元/棵)。
(3)挂果果树:胸径2公分以下(含2公分)60-80元/棵(即水果60元/棵、干果80元/棵)胸径3—5公分(含5公分)的140—180元/棵(即水果140元/棵、干果180元/棵),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的200-260元/棵(即水果200元/棵、干果260元/棵),胸径10—20公分(含20公分)的280—400元/棵(即水果280元/棵、干果400元/棵),胸径20公分以上的380—500元/棵(即水果380元/棵、干果500元/棵)。
2.桉树
(1)胸径5厘米以下10元/棵
(2)胸径5—10厘米30元/棵
(3)胸径10—20厘米50元/棵
(4)胸径20厘米以上100元/棵
3.芭蕉树、地莲花100元/平方米
4.竹子80元/平方米
5.葡萄树,最大种植密度为222株/亩,其中:无收益,当年栽(插)苗木3元/株,主蔓直径lcm(含lcm)以下的10元/株,主蔓直径1—2cm以内的(含2cm)20元/株;有收益,主蔓直径1cm以内(含lcm)的30元/株,主蔓直径1—2cm以内的(含2cm) 40元/株,主蔓直径2—3cm(含2cm)以内的50元/株,主蔓直径3—4cm以上(含4cm)的60元/株。
6.其他零星杂树6元/棵,香椿参照果树(挂果类)标准补偿。
7.朴树、香樟树、杉树、冬青树、柏枝树、银杏树、雪松、棕树等经济林木:胸径5厘米以下10元/棵;胸径5—10厘米20元/棵;胸径10-20厘米40元/棵;胸径20厘米以上60元/棵。
8.苗圃、假植苗圃(2公分以下)。桃树、板栗每平方米种植15株及其以上的,封顶补助12000元/亩;核桃每平方米种植9株及其以上的,封顶补助12000元/亩。
通信、输电线路、通信光缆迁改统一由建设单位负责。未经批准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不予补偿。
(三)补偿标准使用说明
1.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进行征收补偿;涉及国有农用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参照相邻区域集体土地该标准执行;
2.本标准所示建筑物补偿标准为“执行价”,其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执行价”;建筑物补偿标准不包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
3.本标准未覆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
4.自然生长的乔木、灌木、杂木树不予补偿;
5.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后进行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七、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及要求
1.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文件的通知》(云自然资利用〔2021〕888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临时用地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经响水河工程建设管理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联合踏勘同意后,由用地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林草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使用土地,土地权属不变。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用地单位应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逐级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2.临时用地补偿按照水田3000元/亩/年,旱地2000元/亩/年,其他地类1000元/亩/年给予补偿,地上青苗和零星果木补偿参照上述补偿标准执行。
3.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使用临时用地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缴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期满前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将土地交还给土地所有权单位和使用权人管理使用,同时按照规定程序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用地单位不缴纳土地复垦费用的,不得提供临时用地。
八、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青苗和构筑物问题。由于响水河水库工程项目建设任务重、时间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宣传发动工作,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尤其是要严格控制在项目建设正线范围内不再安排农作物、林木、果树种植和各种构(建)筑物的建设。用地界线明确后种植的农作物、林木、果树和建盖的建(构)筑物一律不给予补偿。
(二)征地工作经费问题。征地工作经费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的1%计算,拨付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后,经镇长审批后列支,专项用于项目用地保障过程中协调、服务、咨询、宣传、培训等工作的开支,并接受审计监督。
(三)征地拆迁资金管理问题。金山镇、一平浪镇人民政府设立专户,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征地拆迁各项费用按照规定和用途使用。
响水河水库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及施工环境保障工作以本实施方案为准,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