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云南禄丰抽水蓄能电站土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及批准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于2026年1月1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关于云南禄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6〕55号),批准征收98.5933公顷集体土地作为云南禄丰抽水蓄能电站水工设施用地及水库水面。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一)被征地所有权人:高峰乡海联村民委员会大石板村民小组、下海资村民小组,高峰乡九龙村民委员会大地村民小组、花箐村民小组;黑井镇松平村民委员会,黑井镇银马村民委员会石门村民小组,黑井镇青龙村民委员会下村村民小组、中邓村民小组、李长田村民小组。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高峰乡海联村民委员会、九龙村民委员会,黑井镇松平村民委员会、银马村民委员会、青龙村民委员会。
(三)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98.5933公顷,其中:农用地97.8104公顷(耕地5.6511公顷、园地0.9708公顷、林地84.4761公顷、草地2.2718公顷、其他农用地4.4406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0.7829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相关标准执行。共涉及禄丰市2个征地区片和水田、旱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6种地类,具体为:II区片,林地补偿标准为28.2150万元/公顷,Ⅲ区片,水田补偿标准为97.6125万元/公顷,旱地、园地补偿标准为71.2500万元/公顷,林地、草地补偿标准为27.075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97.612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参照草地标准进行补偿),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21.3750万元/公顷。
(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该项目征收土地涉及安置人员政府计划通过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社保安置,可以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四、公告方式、时间及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告由禄丰市人民政府组织高峰乡海联村民委员会、九龙村民委员会,黑井镇松平村民委员会、银马村民委员会、青龙村民委员会粘贴在所涉及的乡镇、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的公示栏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0个工作日。
(二)如对本公告所属的《自然资源部关于云南禄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6〕55号)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张 昭 0878—4127556
地 址:禄丰市恐龙化石科普展示教育基地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