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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审核登记

日期:2025年12月26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附件1

行政执法主体审核登记表

单位公章:禄丰市财政局 填表人:张金龙 联系电话:0878-4130165 填表时间:2025611

单位全称

禄丰市财政局

办公地址

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42号

邮编

651299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11532331015179760P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 口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口临时机构    

执法主体

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口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执法职权

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

行政检查

□行政征用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确认、行政裁决

经费来源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口自收自支 □其他

主要执法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共禄丰县委办公室、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禄丰县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禄办字201948

部门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2025611

备注


填表说明:

1.执法职权类型按照本单位实际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类别填写,没有的在备注栏

填无。有本表未列明的其他执法职权类型的,写明实际执法类型名称。

2.执法依据应当根据执法职权类型,分别填写相关依据。依据应当为规章以上

的依据,列明至少一项依据名称和具体条款内容。

3.行政执法部门有所属其他行政执法主体的,应当分别填报。


附件3

禄丰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自查报告


根据《禄丰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三定”规定,经梳理审查,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如下:

原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0)个。经清理,现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0)个。

一、自查过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相关股室长为成员的清理自查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共禄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禄丰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禄编办发201942)《中共禄丰县委办公室  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禄丰县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禄办字201948)《中共禄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禄丰市资金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禄编发202423)等“三定”规定,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职权等进行全面梳理。通过查阅文件档案、核对执法依据、梳理执法流程,确保清理工作覆盖各环节,准确掌握行政执法主体现状。

(二)全面梳理

对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对财政局现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及受委托组织情况进行逐项核查,重点检查:行政执法主体是否依法设立;执法职权是否具有法定依据;受委托组织是否具备合法委托手续及资质;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主体和受委托组织现状

(一)原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原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禄丰市财政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0个。

(二)现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经清理,现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为禄丰市财政局,属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0个。执法职权涵盖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保障执法工作规范开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人员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随着财政领域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和执法环境的日益复杂,部分执法人员对新法规、新政策的学习不够深入,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对法律条款理解不透彻、运用不熟练的情况,影响了执法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二)执法信息公开不够及时全面

虽然我局按照要求开展了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但在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全面性方面还存在不足。部分执法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公开,公开的内容也不够详细,不能满足群众对执法信息的需求。

四、清理结果

通过全面自查,禄丰市财政局作为法定行政执法主体,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未发现不符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条件的情况,也不存在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问题。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强执法人员培训

制定详细的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执法业务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邀请法律专家、业务骨干进行授课,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执法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确保执法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准确规范地开展执法工作。

(二)强化执法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执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提高群众对财政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三)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将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共同维护良好的财政经济秩序。

特此报告。










禄丰市财政局

2025611


附件4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有关信息模板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全称):禄丰市财政局

二、负责人:洪剑

三、执法区域:禄丰市辖区

四、执法类别:行政机关

五、办公地址: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42

六、监督电话:0878-4121256

七、邮政编码:651299

八、主要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八、主要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427号);《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5号);《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金2006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165号令)。

附件5

行政执法人员清理自查报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 三定 ”规定,经梳理审查,本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情况如下:

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50)人,其中行政编制(37)人,参公事业编制(0)人,其他事业编制(13)人,企业人员(0)人,非在编人员(0)人。清理后,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46)人,其中行政编制(32)人,参公事业编制(0)人,其他事业编制(14)人,企业人员(0)人,非在编人员(0)人。

清理原因为:调离本单位的(3,1人调出去,2人调进来)人,调离执法岗位的(0)人,考试未通过的(1)人,非正式在编人员的(0)人,退休的(4)人,其他原因(0)人。

特此报告。


单位盖章

2025611


附件7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情况汇总表

单位(公章): 禄丰市财政局 填表人:张金龙  联系电话:0878-4130165   填表时间:2025611

执法主体

受委托组织

执法人员

总数

主体类别

机构性质


数量

证件情况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

机构

临时

机构

其他

总数

行政 编制

参公事业编制

其他事业编制

企业人员

非在编人员

省政府监制行政执法证件

国家部委监制行政执法证件

人民警察证

清理前



















清理后



















清理前



















清理后



















清理前


1

1

1

3

22

0

0

0

50

37

0

13

0

0

50

0

0

清理后


1

1

1

3

22

0

0

0

46

32

0

14

0

0

46

0

0

清理前



















清理后



















清理前



















清理后



















填表说明:本表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总填报本辖区内各行政执法机关相关数据后,逐级报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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