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禄丰市卫生健康局委托禄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禄丰市卫生监督所)作为集中行使公共场所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采供血卫生、妇幼健康、放射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等卫生健康执法职权的执行机构,负责禄丰市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能,负责禄丰市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与执行。
(二)上述法律法规及涉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部门规章等如有修改、补充、替代、增加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三)对禄丰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管领域依法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对禄丰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或特别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事项报禄丰市卫生健康局审定决定。
三、委托期限
授权委托事项于2025年6月1日起生效。
四、委托机关
禄丰市卫生健康局。
五、受委托组织
禄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禄丰市卫生监督所)。
禄丰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