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增强全市民政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现就2025年民政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为指导,以民政系统各项法律法规为依据,依照民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积极开展民政综合执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改善民政工作法治环境,推动全区民政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是否受益、是否满意作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群众关切、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工作制度。
二是坚持严格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职能,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和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运行监督机制,推进乡镇、街道(社区)依法履行职责。
三是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强化乡镇、街道(社区)在基层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推动执法资源向基层下沉,厘清层级权责,理顺条块关系,打破信息壁垒,提升基层执法的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
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着眼解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突出问题,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执法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二、主要目标
(一)开展社会组织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各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和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和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筹资,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等行为。
(二)开展殡葬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是否存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是否有非殡葬管理机构经营遗体运送业务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生产、经营殡葬迷信用品和在火葬区生产、经营土葬用品;各殡葬服务单位相关服务收费是否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执行并做到“六公开”,是否存在诱导高消费、捆绑消费、重复收费、殡葬用品以次充好、伪劣商品、没有明码标价、无证件销售殡葬用品等行为。
(三)开展养老机构执法检查
检查养老机构是否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是否和老人或者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基础服务设施是否达到相关标准,陪护人员培训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四)开展地名及地名标志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关于地名命名和更名原则乱命名的行为;是否存在公开出版社的地图(册)中,使用非标准地名;是否存在未按规范文字书写标准地名;是否存在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限标志物等行为。
三、推进举措
(一)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制定执法标准清单。梳理民政执法事项,制定《民政执法事项权责清单》,向社会公示。
(二)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每季度开展一次民政执法专题培训,培训覆盖《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等法规。
(三)加强行政执法裁定落实。对检查执法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加大落实整改处罚力度,及时反馈和督办结果,确保执法成效。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程序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落实,梳理行政执法威严。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民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成立禄丰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禄丰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学彬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副局长申雅丽、周智文、张连芳担任,成员由各股室相关负责人担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民政系统要高度重视民政执法工作,各乡镇民政助理员要及时和乡镇主要领导汇报,切实将行政执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股室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按照方案部署,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详细制定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落实相关工作机制,积极、有效、公开、透明地开展执法活动。
(三)形成工作合力。在各项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注意加强工作配合,各股室之间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指导,协同动作,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公安、市场、消防、城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执法联动机制,积极争取有关执法部门的支持协助,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力度。
(四)扩大宣传影响。开展“以案释法”进社区活动,通过短视频、宣传册曝光典型案例,提升群众守法意识。各责任股室要加强执法信息反馈,针对执法的难点环节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民政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执法方案工作表
序号 |
执法名称 |
执法检查内容 |
适用法规 |
执法主体 |
配合部门 |
执法时间 |
1 |
社会组织执法检查 |
1.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和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和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5.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6.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7.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 |
社会组织慈善管理股 |
各业务主管单位 |
全年开展两次,上半年一次,为期一周,下半年一次,为期一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从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对象名录库中进行随机抽取,公开公示。 |
2 |
养老机构执法检查 |
1.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2.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3.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4.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5.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6.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行为;7.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民政部令第66号) |
老龄养老服务股 |
公安、消防、卫生、食药监、环保、规划、城管 |
每季度1次 |
3 |
地名及地名标志执法检查 |
1.违反关于地名命名和更名原则乱命名的行为;2.公开出版的地图(册)中,使用非标准地名;3.未按规范文字书写标准地名;4.擅自移动、拆卸、损坏、盗窃地名标志;5.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25号) |
社会事务区划地名股 |
各乡镇民政部门 |
每年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