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文件要求,全面规范加强禄丰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省委关于全面依法治省、州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州及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市的决策部署要求,规范卫生执法行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为保障和促进人民健康及法治禄丰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提升执法能力,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使各类卫生健康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医疗卫生秩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执法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任务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适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执法行为公开透明。
1. 健全公示制度。依据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进一步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公开信息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权明晰、便捷高效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 加强事前公开。坚持对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等重要内容进行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3. 规范事中公示。坚持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积极做好告知说明等有关工作,强化执法行为监管。
(1)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出具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有关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要按规定规范着装。
4. 推动事后公开。按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的规定,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人员要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2. 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推进全程记录执法工作。按照执法程序,进一步统一执法文书,明确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要求,明确执法过程中现场拍照记录入卷规范、执法记录仪及其他录音录像设备录制的音像资料保管方式、记录入卷办法和要求,确保每件行政执法案件有记录、有案卷,确保执法过程文字记录完整,执法文书规范,案卷完整齐全。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在做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事先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监督股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结论,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牢牢守住法律底线。
1. 建立健全审核制度。重点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决定内容是否合法;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进行全面审核,及时进行纠偏。
2. 建立健全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保证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行“三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把推行“三项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推进落实,确保工作实效。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法律知识学习,持续加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学习培训及业务交流,通过强化法治理念、提升法治运用能力。全面加强法治工作机构队伍建设,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推动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提升,努力打造作风良好、业务过硬的执法队伍。
禄丰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