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实施,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秉公执法、人民满意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建立统一规范、权威高效、权责明晰、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二、实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权责清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清理归并,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权责清单事项开展行政执法,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切实防止执法扰民。
三、向社会公布“12316”举报电话。集中受理种子、农药、肥料、食用菌、种植业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植物检疫、种植业类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种质资源等与种植业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投诉举报。
四、严格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履行执法责任,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严格执法促进质量提升。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公开机制,梳理执法内容,目前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事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要紧密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服务窗口,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二是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在执法过程中采取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实现对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应当由单位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相关处罚决定。
五、创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方式
基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需加强整合农业行政执法力量,提高执法监管效能,创新执法和监管方式
一是将“双随机、一公开”与农业行政执法“双双”模式融合,扩大执法监管覆盖面。推行农业行政执法“双双”模式,将检查活动从经营门店农资产品检查、抽检,向种植基地、大户农业生产投入品、产出品监管延伸,做到农资经营门店、农业生产种植户“双线”执法,农业投入品、产出品“双向”检查,逐步实现农业生产全链条执法监督检查。
二是将围绕农时开展的常规整治活动与集中执法、联动执法相结合,提高执法监管威慑力。在按照农时季节组织开展各类整治行动的同时,针对突出存在问题有计划组织开展集中执法、联动执法行动,提升执法效果,形成执法威慑。
三是将示范引领和诚信监管、执法宣传同步推进,提升执法监管带动力、影响力;坚持以上率下,示范带动。
四是积极探索“互联网+监管”的智慧监管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研判,建立科学的数据分析模型,通过数据比对、分析和筛查,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全面实施数字化监管。积极推行移动执法方式,加快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实现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监控,逐步形成精准反应的智慧监管模式。
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坚持全面清理、优化和精简执法事项。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大力清理长期未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扰民。对涉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时进行清理修订。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大力推进“互联网+执法”,进一步优化和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