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事实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禄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禄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3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禄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4 |
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禄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5 |
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禄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