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实施行政执法权的形式 |
1 |
禄丰市审计局 |
对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八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至十九条。 |
法律法规授权 |
2 |
禄丰市审计局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 |
法律法规授权 |
3 |
禄丰市审计局 |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法律法规授权 |
4 |
禄丰市审计局 |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
法律法规授权 |
5 |
禄丰市审计局 |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法律法规授权 |
6 |
禄丰市审计局 |
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法律法规授权 |
7 |
禄丰市审计局 |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效益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法律法规授权 |
8 |
禄丰市审计局 |
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法律法规授权 |
9 |
禄丰市审计局 |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法律法规授权 |
10 |
禄丰市审计局 |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法律法规授权 |
11 |
禄丰市审计局 |
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
法律法规授权 |
12 |
禄丰市审计局 |
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法律法规授权 |
13 |
禄丰市审计局 |
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法律法规授权 |
14 |
禄丰市审计局 |
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
法律法规授权 |
15 |
禄丰市审计局 |
对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的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 |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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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 |
法律法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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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禄丰市审计局 |
对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法律法规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