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执法主体:国家税务总局禄丰市税务局;
  二、执法区域: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辖区内税费征管和服务;
  三、执法类别:税务执法(包括: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
  四、办公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金源街39号;
  五、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六、监督电话:0878-4142811;
  七、邮编:651299;
  八、主要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行政征收
权责事项信息表1(增值税征收)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1  | 
   名    称  | 
   增值税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禄丰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  | 
   地址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金源街39号  | 
  
  
   适用条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 
  
  
   裁量标准  | 
   
  | 
  
  
   提交材料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办理流程  | 
   《国家税务总局禄丰市税务局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特殊规定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部门衔接  | 
   1.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3.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新宿大街与世纪大街交叉口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国家税务总局禄丰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2.电话咨询:(0878)4132160;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3.信函咨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金源街39号,国家税务总局禄丰市税务局征管股;邮政编码651299;电话:(0878)4142803   | 
  
  
   进度结果查询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结果公示渠道  | 
   
  | 
  
  
   申请人责任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禄丰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金源街39号0878-4142811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禄丰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金源街39号0878-4132179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禄丰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金源街39号0878-4142800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1.国家税务总局禄丰市税务局(所属分局作出的决定) 2.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对市税务局作出决定的)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1.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金源街39号0878-4142812 2.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航空路330号 0878-3010756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禄丰市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常见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