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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日期:2024年03月13日   作者:   来源:环保局    点击:[]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一章第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48;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0878-6080219
2.信函投放: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办公室,通信地址:禄丰市联络线火车南站斜对面,邮政编码651299;电子邮箱:lfxsthjj3_17@163.com; 3.乘车路线:禄丰市市区内可乘坐2路、3路、7路公交车到达政务中心门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2.处置责任:作出停止违法行为、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治理、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48;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0878-6080219
2.信函投放: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办公室,通信地址:禄丰市联络线火车南站斜对面,邮政编码651299;电子邮箱:lfxsthjj3_17@163.com; 3.乘车路线:禄丰市市区内可乘坐2路、3路、8路公交车到达政务中心门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规章:《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1.检查责任:根据环境监察计划,采用定期、定点或不定期方式,检查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环保手续及制度执行情况、生产工艺和排污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环境风险及应急管理等情况。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提出整改要求、制作环境监察记录。涉嫌环境违法的,调查取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查处;
3.移送责任:对需移送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或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不予移送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48;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0878-6080219
2.信函投放: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办公室,通信地址:禄丰市联络线火车南站斜对面,邮政编码651299;电子邮箱:lfxsthjj3_17@163.com; 3.乘车路线:禄丰市市区内可乘坐2路、3路、9路公交车到达政务中心门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排污单位及环境保护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1.检查责任:根据环境监察计划,采用定期、定点或不定期方式,检查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环保手续及制度执行情况、生产工艺和排污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环境风险及应急管理等情况。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提出整改要求、制作环境监察记录。涉嫌环境违法的,调查取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查处;
3.移送责任:对需移送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或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不予移送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48;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0878-6080219
2.信函投放: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办公室,通信地址:禄丰县联络线火车南站斜对面,邮政编码651299;电子邮箱:lfxsthjj3_17@163.com; 3.乘车路线:禄丰市城区内可乘坐2路、3路、7路公交车到达政务中心门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
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1.检查责任:定期对排污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态、日常管理工作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对现场设施运行维护、日常管理不规范的,人为干扰设施正常运行,涉嫌数据造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律法规进行处置。
3.事后管理责任: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现场检查频次不够,检查发现问题不处理的,致使监测数据失真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48;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0878-6080219
2.信函投放: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办公室,通信地址:禄丰县联络线火车南站斜对面,邮政编码651299;电子邮箱:lfxsthjj3_17@163.com; 3.乘车路线:禄丰市城区内可乘坐2路、3路、7路公交车到达政务中心门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的运行情况。
1.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监督整改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2.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48;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0878-6080219
2.信函投放: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办公室,通信地址:禄丰县联络线火车南站斜对面,邮政编码651299;电子邮箱:lfxsthjj3_17@163.com; 3.乘车路线:禄丰市城区内可乘坐2路、3路、7路公交车到达政务中心门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楚雄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污染减排项目或建成设施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确定的省级污染减排项目,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
2.处置责任:对落后于计划的减排项目和已建成未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减排设施,限定时间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将记入考核评比;
3.移送责任: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移交环境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整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规章:《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48;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0878-6080219
2.信函投放: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办公室,通信地址:禄丰县联络线火车南站斜对面,邮政编码651299;电子邮箱:lfxsthjj3_17@163.com; 3.乘车路线:禄丰市城区内可乘坐2路、3路、7路公交车到达政务中心门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排污单位现场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1.检查责任:定期对排污许可证发放单位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排污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行政改正或限期改正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发布违法排污;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排污单位发布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企业行政改正或限期改正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48;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0878-6080219
2.信函投放: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办公室,通信地址:禄丰市联络线火车南站斜对面,邮政编码651299;电子邮箱:lfxsthjj3_17@163.com; 3.乘车路线:禄丰市市区内可乘坐2路、3路、7路公交车到达政务中心门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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