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1 |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五)有其他统计造假、弄虚造假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
2 | (一)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
3 |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二)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 (三)对外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
4 |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
5 |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
6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
7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公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
8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
9 |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的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
10 |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
11 |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
12 | (一)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二)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三)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条 |
13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一条 |
14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二条 |
15 | (一)违法制定、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二)未按照规定公布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三)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四)未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五)自行修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三条 |
16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布统计数据的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四条 |
17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或者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五条 |
18 | (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六条 |
19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绝、阻碍统计监督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七条 |
20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各专业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八条 |
21 | 乡、镇人民政府有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各专业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九条 |
22 |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五十条 |
23 | 统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五十一条 |
24 |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 2026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3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
25 | (一)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编造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的;(二)要求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农业普查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和严重农业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五)有其他农业普查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 2026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26 | (一)未执行农业普查方案的;(二)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三)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四)要求普查人员或者下级普查办公室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 2026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3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27 | (一)违法公布农业普查资料的;(二)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农业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三)对外提供、泄露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农业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农业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 2026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3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28 | (一)拒绝或者阻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农业普查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农业普查资料的;(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 2026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3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29 | 作为农业普查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 2026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3号修订)第四十条 |
30 |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 2026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3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31 |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 2026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3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32 |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 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 |
33 |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 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 |
34 |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 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 |
35 |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 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
36 |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 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 |
37 |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四)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十四条 |
38 | (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十五条 |
39 |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十六条 |
40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