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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日期:2026年03月30日   作者:李永林   来源:    点击:[]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实施行政执法权的形式

1

市交通运输局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114日修正)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七十六条第1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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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交通运输局

对未经同意穿越、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建设、埋设管道、电缆等,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所修建、架设、埋设的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114日修正)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第2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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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市交通运输局

对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114日修正)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七十六条第3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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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市交通运输局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1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第4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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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市交通运输局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114日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第七十六条第5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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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市交通运输局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114日修正)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第七十六条第6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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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市交通运输局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114日修正)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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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市交通运输局

对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114日修正)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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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市交通运输局

对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114日修正)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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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市交通运输局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114日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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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市交通运输局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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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市交通运输局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114日修正)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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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市交通运输局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六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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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市交通运输局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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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市交通运输局

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第六十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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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市交通运输局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六十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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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市交通运输局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114日修正)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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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市交通运输局

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4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19

市交通运输局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5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20

市交通运输局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六十五条第3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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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市交通运输局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六十五条第3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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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市交通运输局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7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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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市交通运输局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24

市交通运输局

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处罚

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载的内容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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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市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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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市交通运输局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

27

市交通运输局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法律法规授权

28

市交通运输局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法律法规授权

29

市交通运输局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法律法规授权

30

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法律法规授权

31

市交通运输局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法律法规授权

32

市交通运输局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法律法规授权

34

市交通运输局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法律法规授权

35

市交通运输局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法律法规授权

36

市交通运输局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法律法规授权

37

市交通运输局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法律法规授权

38

市交通运输局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处罚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法律法规授权

39

市交通运输局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处罚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法律法规授权

40

市交通运输局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法律法规授权

41

市交通运输局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法律法规授权

42

市交通运输局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法律法规授权

43

市交通运输局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法律法规授权

44

市交通运输局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法律法规授权

45

市交通运输局

对未取得运营线路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未取得运营线路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运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46

市交通运输局

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停开线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停开线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47

市交通运输局

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线路、站点、时间运营或者擅自减少运营车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线路、站点、时间运营或者擅自减少运营车次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48

市交通运输局

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从事公共交通运营驾驶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从事公共交通运营驾驶活动的,按照每人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授权

49

市交通运输局

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执行服务承诺确定的客运服务标准,或者未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日总班次、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运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七)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执行服务承诺确定的客运服务标准,或者未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日总班次、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运营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反规定中途调头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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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市交通运输局

对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反规定中途调头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七)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执行服务承诺确定的客运服务标准,或者未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日总班次、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运营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反规定中途调头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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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市交通运输局

对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对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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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市交通运输局

对因水上交通违章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法规授权

53

市交通运输局

对因水上交通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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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市交通运输局

对因水上交通违章造成较大事故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造成较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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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市交通运输局

对因水上交通违章造成一般事故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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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市交通运输局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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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市交通运输局

对聘用无船员适任证书、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职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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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市交通运输局

对无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证件的船舶从事水上交通活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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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市交通运输局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和“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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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市交通运输局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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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市交通运输局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违反内河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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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市交通运输局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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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市交通运输局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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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市交通运输局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和事故后逃逸,或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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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市交通运输局

对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依据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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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市交通运输局

对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注销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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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市交通运输局

对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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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市交通运输局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引航员服务簿、引航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船员服务簿,并对违法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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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市交通运输局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船员服务簿,并对违法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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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市交通运输局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船员服务簿,并对违法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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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市交通运输局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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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市交通运输局

对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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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市交通运输局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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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市交通运输局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船检局或者其委托的检验机构有权撤销已签发的相应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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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市交通运输局

对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

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

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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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市交通运输局

对港口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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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市交通运输局

对渡船船员、渡工,违反管理规定或酒后驾船的处罚

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渡口、渡船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渡船;(二)掌握渡船的适航状况,了解渡运水域的通航环境,以及有关水文、气象等必要的信息;(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四)发现或者发生影响渡运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力救助遇险人员。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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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市交通运输局

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管辖海域内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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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市交通运输局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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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市交通运输局

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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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市交通运输局

对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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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市交通运输局

对考试不合格者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安全培训和考试者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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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市交通运输局

对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履行水上安全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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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市交通运输局

对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在浓雾、暴雨、大风和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履行水上安全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浓雾、暴雨、大风和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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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市交通运输局

对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履行水上安全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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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市交通运输局

对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在船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履行水上安全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船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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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市交通运输局

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部门规章:《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第三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有关船舶登记、检验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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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市交通运输局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处罚

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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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市交通运输局

对未通过政府批准擅自进行公路项目施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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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市交通运输局

对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客、货运或超载船舶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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