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1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
2 |
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
3 |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
4 |
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
5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
6 |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
7 |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
8 |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
9 |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它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
10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73号)第三十九条 |
11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73号)第三十九条 |
12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73号)第三十九条 |
13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73号)第三十九条 |
14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73号)第三十九条 |
15 |
对任何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 |
16 |
对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一条 |
17 |
对单位或个体经营户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 |
18 |
对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 |
19 |
对单位或个体经营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 |
20 |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各专业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21 |
统计调查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各专业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三条 |
22 |
统计执法检查 |
行政检查 |
禄丰市统计局 |
制度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2019年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