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行处决字〔2025〕第 x 号
当事人:李xx
住所地:广通镇金光路xxx-x号
代表人: 李xx 性别:男 年 龄:xx岁
当事人李xx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盖房屋建筑一案,经广通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审批依法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于2016年在广通镇金光路xxx-x号城镇混合住宅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一幢三层商业楼屋的过程中,超出建设工程规划核准面积违规建盖建筑面积458.46平方米(二次测绘成果为459.70平方米)。未经审批,于2018年在金光路临街原有二层框架结构房屋上加盖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423.64平方米。违规在房顶加盖简易结构彩钢瓦顶。
你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属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建筑面积建盖房屋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李xx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两份;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含禄丰地元测绘规划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1月22日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技术报告书》,云南昆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9月4日出具的工程预算;
4.云南瑞德测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2024年9月20日出具的测绘成果;
5.调查通知书、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李xx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盖房屋建筑,除顶层加盖的彩钢瓦需拆除外,其它部分属未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建筑面积建盖房屋但尚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1)依据禄丰地元测绘规划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1月22日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技术报告书》该幢建筑总面积为2751.46平方米,超出规划核准建筑面积458.46平方米;(2)根据云南昆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9月4日出具的工程预算,超出范围建盖的建筑工程造价为353639.52元(钢框架结构)。罚款金额为:353639.52×0.05=17681.98元。根据云南瑞德测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2024年9月20日出具的测绘成果,加盖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423.64平方米,参照此前行政处罚砖混结构工程造价1200元/平方米计算,应处罚金额为:423.64×1200×0.05=25418.40元。应处罚金合计43100.3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广通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采取下列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xx
电 话: 0878—4881000
地 址: 广通镇广通街103号
禄丰市广通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