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自然资执法行罚字[2024]74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杨某某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次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417.16平方米集体土地;2.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0510.5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927.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4.处人民币66724.2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