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禄市监处字〔2025〕第59号 |
禄丰市金山镇XX烟花爆竹专营店 |
禄丰市金山镇XX烟花爆竹专营店涉嫌销售失效的烟花爆竹案 |
2025年1月15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
一般程序 |
2025年1月15日,我局在开展2025年烟花爆竹专项监督检查中,对当事人位于禄丰市金山镇世纪大街北延长线龙城国际小区5栋6号的“禄丰市金山镇星雨烟花爆竹专营店”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飞毛腿烟花”等2个品种共24封/包烟花爆竹已失效,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的烟花爆竹产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失效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 |
1.没收已失效“飞毛腿烟花”等2个品种共24封/包; 2.处罚款人民币624元 (大写:陆佰贰拾肆元整)。 |
2025年2月28日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 |
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