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农(渔)罚〔2025〕0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市金山镇宋家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禄丰市金山镇科甲社区居民委员会李某某。
案由: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违反规定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12月18日起施行版)第183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第十六条。
处罚机关名称:禄丰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结果:没收渔获物(渔获物已由当事人放归河流);对金山镇宋家坡社区当事人杨某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李某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李某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金山镇科甲社区李某某罚款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