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林草罚决字〔2024〕第00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李某某
案由:被起诉人李光平办理了采伐曾玉琼家位于禄丰市一平浪镇元永井村委会南莱园村桉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在修建道路过程中,李光平明知桤木不在采伐许可证范围内,自己未取得砍伐桤木的采伐许可证,擅自安排砍树工人砍伐了位于南菜园村“通风口”处的8株桤木,并和桉树一并对外销售。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李光平盗伐的8株桤木,立木材积共计14.0455立方米,保护级别为一般保护树种。建议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李某某处毁坏林木价值两倍的罚款。即:5337.00×2=10674.00元(大写:壹万零陆佰柒拾肆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一平浪镇行政综合执法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