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和执罚决字〔2024〕第01004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云南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12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罚款2196㎡×6元/㎡×1倍+1981㎡×12元/㎡'x1倍=36948元(大写:叁万陆仟玖佰肆拾捌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和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12月5日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和执罚决字〔2024〕第01005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云南一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12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罚款2967㎡×12元/㎡×2倍=71208元(大写:柒万壹仟贰佰零捌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和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12月6日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和执罚决字〔2024〕第01006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云南铂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12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罚款1007㎡×6元/㎡×2倍+2725㎡×12元/㎡×2倍=77484元(大写:柒万柒仟肆佰捌拾肆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和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