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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市监处字[2024]第213号 |
禄丰市XXX铸造厂 |
禄丰市XXX铸造厂使用未经登记、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2024年9月13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
一般程序 |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防灾救灾减灾工作中,发现禄丰市XXX铸造厂在禄丰金山镇官场社区安装使用“三部”(无出厂技术资料)门式起重机(10吨2部.3吨1部)门式起重机,①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②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③未能提供3台起重机的安全技术档案,存在使用上的安全隐患。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禄)市监特令[2024JS]第0913A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按指令书的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规定,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登记、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
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大写:壹万五千元整)。 |
2024年12月2日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 |
个人独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