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市监处字〔2024〕第17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市碧城镇某某商店
案由: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机关名称: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结果: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豆腐皮3袋(净含量:0.8kg/袋)、老火锅底料13袋(净含量:400g/袋)、叉烧酱(调味酱)3瓶(净含量:280g/瓶);2.处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3月20日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市监处字〔2024〕第2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市碧城镇某某药店
案由:发布虚假药物广告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机关名称: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结果:1.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处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