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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镇2024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摘要

日期:2024年09月1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编号 案卷号 行政相对人 案件名称 立案时间 实施机关 处罚程序 违法主要事实 处理结果 处罚时间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类型
1 禄市监处字〔202486 禄丰市金山镇XXX餐厅 禄丰市金山镇XXX鲜肉摊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4年6月26日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一般程序 2024626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禄丰市金山镇新禧大街东西侧的禄丰市金山镇为鲜美餐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6瓶乌苏啤酒(生产日期:2023923日,保质期9个月,规格:净含量620ml/瓶)已经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3000 (大写:叁仟元整) 2024年8月12日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 个体工商户
2 禄市监处字〔202487 禄丰市金山镇XXX餐厅 05 禄丰市金山镇XX水产品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4年5月20日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一般程序 2024520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禄丰市金山镇金源街XX号商铺的禄丰市金山镇XXX餐馆销售的食品腊排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所抽样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后,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SC202407041号,样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3000 (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2日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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