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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市监处字〔2024〕第87号 |
禄丰市金山镇XXX餐厅 |
05号 禄丰市金山镇XX水产品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2024年5月20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
一般程序 |
2024年5月20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禄丰市金山镇金源街XX号商铺的禄丰市金山镇XXX餐馆销售的食品腊排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所抽样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后,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SC202407041号,样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4年8月12日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 |
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