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自然资执法行罚字[2024]K00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县某某采石场
案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一切采矿活动;2.没收违法开采矿产品所得金额59339.75元,并处罚款11867.91元,合计金额71207.7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