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市监处字[2024]第37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市自然堂化妆品店
案由: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处罚机关名称: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结果:
1.没收过期的10个品种的洗发水17瓶 。
2.罚款2000(大写:贰仟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6月7日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土罚决〔2024〕080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杨志金
案由:盗伐林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机关名称:土官镇人民政府
处罚结果: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12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给予盗伐林木价值941元×5倍=4705.00元(大写:肆仟柒佰零伍元整)的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4月26日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土罚决〔2024〕080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叶树兴
案由:毁林开荒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名称:土官镇人民政府
处罚结果: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12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罚款1029.9平方米×10元/平方米X1倍=10299元(壹万零贰佰玖拾玖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