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碧林草罚决字〔2024〕第00300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熊*云;
案由:熊*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名称:禄丰市碧城镇人民政府;
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024年12月31日前);3.处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乔木林地55880元、灌木林地2040元,两项合计57920元(大写:伍万柒仟玖佰贰拾元整)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