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自然资执法行罚字〔2023〕9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严某某、沈某某
案由:改变土地用途及非法占用土地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及第二次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没收在改变土地用途及非法占用的1132.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人民币18628.10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