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自然资执法行罚字〔2023〕5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昆明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及第二次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限期15日内退还仁兴镇银沙村委会非法占用的土地;2.处人民币48476.01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