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案卷号 |
行政相 对人 |
案件名称 |
立案 时间 |
实施 机关 |
处罚程序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理结果 |
处罚 时间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 类型 |
01 |
禄市处字[2023]第62号 |
禄丰县一平浪镇杨梅美你日化化妆品店 |
禄丰县一平浪镇杨梅美你日化化妆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发露案 |
2023年4月12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禄丰市一平浪镇一平浪老街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清扬”去屑头皮护理洗发露多效水润养护型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的4瓶“清扬”去屑头皮护理洗发露多效水润养护型涉嫌侵犯“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清扬洗发水4瓶;3、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
2023年7月12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2 |
禄市处字[2023]第63号 |
禄丰县干海资健康大药房二分店 |
禄丰县干海资健康大药房二分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案 |
2023年5月3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已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2023年7月12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人独资企业 |
03 |
禄市处字[2023]第64号 |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安装的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案 |
2023年5月14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4月14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龙佰禄丰钛业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抽查时发现当事人承接安装的压力管道13千米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便由发包方使用,当事人涉嫌安装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的违法行为。 |
对当事人安装压力的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并且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行政处罚。 |
2023年7月17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有限责任公司 |
04 |
禄市处字[2023]第65号 |
禄丰市碧城镇李文琼蔬菜摊 |
禄丰市碧城镇李文琼蔬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芹菜)案 |
2023年5月4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5月4日,我局接到当事人销售的芹菜被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SP202305161的《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2023年7月21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5 |
禄市处字[2023]第66号 |
禄丰县碧城镇龙达蔬菜摊 |
禄丰县碧城镇龙达蔬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芹菜)案 |
2023年5月4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5月4日,我局接到当事人销售的芹菜被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SP202305522的《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 |
2023年7月21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6 |
禄市处字[2023]第67号 |
禄丰市碧城镇王琼芬蔬菜摊 |
禄丰市碧城镇王琼芬蔬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芹菜)案 |
2023年5月5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5月5日,我局接到当事人销售的芹菜被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SP202305521的《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芹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2023年7月21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7 |
禄市处字[2023]第68号 |
禄丰市龙辰易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禄丰市龙辰易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白芹)案 |
2023年5月8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5月8日,我局接到当事人销售的白芹被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SP202305664的《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白芹)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2023年7月21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有限责任公司 |
08 |
禄市处字[2023]第69号 |
禄丰市碧城镇张从林蔬菜摊 |
禄丰市碧城镇张从林蔬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花椰菜)案 |
2023年5月8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5月8日,我局接到当事人销售的花椰菜被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SP202305163的《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花椰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2023年7月21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9 |
禄市处字[2023]第70号 |
禄丰县碧城镇刘燕宏蔬菜摊 |
禄丰县碧城镇刘燕宏蔬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茄子、菠菜)案 |
2023年5月8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5月8日,我局接到当事人销售的茄子、菠菜被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SP202305170和№:SP202305174两份《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茄子、菠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2023年7月21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10 |
禄市处字[2023]第71号 |
禄丰市自然堂化妆品店 |
禄丰市自然堂化妆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清扬洗发水案 |
2023年4月13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开设在禄丰市土官镇土官村民委员会土官街的“禄丰市自然堂化妆品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24瓶标称商标“CLEAR.清扬”标称生产厂家“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洗发水经清扬®的商标专用权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知识产权的被授权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委托授权的“广州市智成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初步鉴定后为假冒侵权产品,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意见: 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清扬洗发水24瓶。 |
2023年7月24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