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一平浪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林草罚立字[2023]第00507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赵某某
案由:2023年6月赵某某在禄丰市一平浪镇三村村委会山林内使用林地建设输电塔基,疑似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况。建议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赵某某处人民币62595.00元(陆万贰仟伍佰玖拾伍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