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案卷号 |
行政相 对人 |
案由 |
立案 时间 |
实施 机关 |
处罚程序 |
处理结果 |
处罚 时间 |
当事人 类型 |
01 |
禄市处字[2023]第22号 |
禄丰市欣荣农副产品经营部 |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吹塑桶) |
2023年2月20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予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320元(大写:壹仟叁佰贰拾元整)。 |
2023年5月18日 |
个人独资企业 |
02 |
禄市处字[2023]第23号 |
马仕贵 |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从事药品销售 |
2023年2月10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设立登记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共111种;二、处违法销售药品的货值金额0.7倍(14616.9元*0.7)的罚款10231.83元(大写:壹万零贰佰叁拾壹元捌角叁分)。。 |
2023年5月18日 |
自然人 |
03 |
禄市处字[2023]第24号 |
云南彩云印象食品有限公司 |
生产、销售的食品在说明中标注的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
2023年4月6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食品在说明中标注的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并对当事人逾期不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处予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大写:叁仟元整) |
2023年5月19日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04 |
禄市处字[2023]第25号 |
禄丰县和平镇综合实惠门市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2023年3月20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上述4个品种共26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大写:伍仟元整)。 |
2023年5月19日 |
个体工商户 |
05 |
禄市处字[2023]第26号 |
禄丰家世界购物中心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花生) |
2023年3月6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0000元 (大写:壹万元整)的罚款。 |
2023年5月18日 |
个体工商户 |
06 |
禄市处字[2023]第27号 |
禄丰县黑井镇松平国祥百货店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2023年4月25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项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13个品种共129瓶/袋/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大写:叁仟元整)。 |
2023年5月25日 |
个体工商户 |
07 |
禄市处字[2023]第28号 |
云南龙润丰化肥有限公司 |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复合肥料) |
2023年3月28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3200元(大写:叁仟贰佰元整)。 |
2023年5月18日 |
有限责任公司 |
08 |
禄市处字[2023]第29号 |
禄丰县恐龙山镇鬼福烤吧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2023年5月1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5瓶;2、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大写:贰仟元整)。 |
2023年5月18日 |
个体工商户 |
09 |
禄市处字[2023]第30号 |
禄丰恐龙山镇李福成酒坊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
2023年4月26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贰仟元整) |
2023年5月18日 |
个体工商户 |
10 |
禄市处字[2023]第31号 |
云南涛宇科技有限公司 |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
2023年2月20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在《2022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事实确认单》中存在“混凝土抗压强度、砂浆基本性能试验区域无环境条件控制装置及记录;未开展内部审核;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未在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机构人员不满足国人防[2017]271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包容审慎监管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局对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第1、第2、第3、第5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第4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
2023年5月18日 |
有限责任公司 |
11 |
禄市处字[2023]第32号 |
禄丰县土官镇金樽量贩娱乐城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散装食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2023年4月8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2: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饮料28瓶; 以上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正)。 |
2023年5月18日 |
个体工商户 |
12 |
禄市处字[2023]第33号 |
禄丰市黑井镇青龙利民商店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2022年4月28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项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7个品种共247包/个;2、处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大写:壹仟元整)。 |
2023年5月18日 |
个体工商户 |
13 |
禄市处字[2023]第34号 |
禄丰市仁兴镇百贸生活超市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2023年3月22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万家福火锅豆皮2袋食;2、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大写:贰仟元整)。 |
2023年5月18日 |
个体工商户 |
14 |
禄市处字[2023]第35号 |
禄丰众合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
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
2023年2月22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在《2022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事实确认单》中存在的6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包容审慎监管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局对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第1、第2、第6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第3、第4、第5项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
2023年5月18日 |
有限责任公司 |
15 |
禄市处字[2023]第37号 |
禄丰县仁兴镇鑫鑫综合经营部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 |
2023年4月4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19卷;3、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罚款。 |
2023年5月29日 |
个体工商户 |
16 |
禄市处字[2023]第38号 |
禄丰县仁兴镇宏达五金建材店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 |
2023年4月4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23卷;3、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罚款。 |
2023年5月29日 |
个体工商户 |
17 |
禄市处字[2023]第39号 |
禄丰县碧城宏发五金门市部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 |
2023年4月4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19卷;3、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罚款。 |
2023年5月29日 |
个体工商户 |
18 |
禄市处字[2023]第40号 |
禄丰市碧城镇利云综合商店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 |
2023年4月4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3卷;3、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罚款。 |
2023年5月29日 |
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