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中村乡人民政府 |
违法生育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2.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3.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违法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的法律依据、违法生育行政罚款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违法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相关内容;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4731101 2、纪检监察投诉473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计划生育部门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