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仁政罚决字〔2026〕16号
被处罚人姓名:孔某某
性别:男
现住址:武定县狮山镇香水社区响塘凹村
户籍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香水社区响塘凹村
本机关对你于2026年6月17日—18日,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禄丰市仁兴镇马鞍村委会傈僳村村民小组大平地开挖林地,用于种植金雀花和建盖牛棚的行为,于2026年9月8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6年6月17日—18日,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禄丰市仁兴镇马鞍村委会傈僳村村民小组大平地开挖林地,用于种植金雀花和建盖牛棚。经我单位依法指派具备资质的人员对毁坏林地、林木案的涉案地块面积、地类、森林类别、林种、树种、株数、活立木蓄积等专业性问题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现场地块面积为1035m²(1.55亩),其中:毁坏林地面积219m²(0.33亩),毁坏林木面积816m²(1.22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二级种为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毁坏林木株数98株,(其中:毁坏林地地块上株数21株,毁坏林木地块上株数77株),活立木蓄积5.16m³(其中:毁坏林地地块上蓄积1.29m³,毁坏林木地块上蓄积3.87m³),林地所有权属禄丰市仁兴镇马鞍村委会傈僳村村民小组所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均属孔某某、马某某(孔某某妻子)所有。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属于毁坏林地、林木案的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①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人询问笔录1份;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辨认笔录1份;③现场勘验、检查照片1份,现场指认(辨认)照片1份,现场鉴定照片1份;④专业技术鉴定意见书1份和违法现场位置图等证据为证。2026年9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禄仁政罚权告字〔2026〕16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6年6月17日—18日,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禄丰市仁兴镇马鞍村委会傈僳村村民小组大平地开挖林地,用于种植金雀花和建盖牛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二款第一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规定;
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5〕34号):“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
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1〕6号):“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
5.《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1〕18号):“禄丰市属三类地区,旱地的征收标准为13元/平方米”的规定;
6.《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林政资源类: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木的行为,毁坏林木蓄积超过0.3立方米不足20立方米或幼树1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其违法情节为“情节一般”,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的违法情节为“情节一般”,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等相关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孔某某于2026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1.5倍的树木,即77株×1.5倍=116株;
(3)限孔某某于2026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并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即387元×2倍=774.00元(大写人民币:柒佰柒拾肆元整);
(5)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219m2×(10+13)元/m2×1.5倍=7556.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伍佰伍拾陆元整)。
合计并处罚款:774.00元+7556.00元=8330.00元(捌仟叁佰叁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禄丰市仁兴镇人民政府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或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按提示缴款,缴纳罚款833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叁佰叁拾元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禄丰市仁兴镇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