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官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土林草罚决字〔2026〕第008-60号决定对禄丰市土官镇指挥营社区中寨村村民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于2026年12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罚款3276平方米×10元/平方米×1倍=32760元(叁仟贰佰柒拾陆万元整)。
案件来源及调查认定的事实:2014年6月张**在土官镇指挥营社区中寨村后头山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毁坏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于2026年8月27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张**于2014年6月在土官镇指挥营社区中寨村后头山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毁坏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于种植庄稼的行为导致毁坏林地3276平方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3.《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