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市监处字〔2026〕第34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市碧城镇张晓忠诊所
案由:禄丰市碧城镇张晓忠诊所使用过期和无合格证明医疗器械案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机关名称: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结果:1.没收3种共37瓶/支/袋过期医疗器械;2.没收4种49盒无合格证明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年4月13日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市监处字〔2026〕第39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锦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在用锅炉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未经检验合格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机关名称: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结果:一、对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二、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罚款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以上罚款共计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