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土官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土林草罚决字〔2026〕第008-11号决定对禄丰市土官镇寨脚社区村民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12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罚款3833平方米×10元/平方米×1倍=38330元(叁万捌仟叁佰叁拾元整)。
案件来源及调查认定的事实:2026年4月在上级交办的森林督查图斑核查中发现宋**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在土官镇寨脚社区玉碗水村平掌(小地名)毁坏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禄丰市土官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发现并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经聘请禄丰市土官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林业中心技术人员对涉案地块的地类、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检验鉴定。改变林地用途乔木林地面积为3833㎡,无林木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3.《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