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土官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土林草罚决字〔2026〕第008-01号决定对禄丰市土官镇寨脚社区村民赵**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12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罚款437平方米×10元/平方米×1倍=4370元(肆仟叁佰柒拾元整)。
案件来源及调查认定的事实:2026年3月23日,赵**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在土官镇寨脚社区乌龙潭象山脚(小地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禄丰市土官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发现并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经聘请禄丰市土官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林业中心技术人员对涉案地块的地类、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检验鉴定。改变林地用途乔木林地面积为437m2,无林木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3.《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