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和林草罚决〔2025〕01009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李某
案由:擅自毁坏林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12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罚款597.5㎡×6元/㎡×1倍=3585元(大写:叁仟伍佰捌拾伍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和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5年12月16日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和林草罚决〔2026〕01003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徐某
案由:擅自毁坏林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2026年10月份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罚款:2292㎡×20元/㎡×1倍=45840元(大写:肆万伍仟捌佰肆拾贰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和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年2月25日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和林草罚决〔2026〕0100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施某
案由:擅自毁坏林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2026年10月份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罚款:3141㎡×20元/㎡×1倍=62820元(大写:陆万贰仟捌佰贰拾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和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年2月25日